【案例简介】
2018年7月,L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妻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被保险人指定其配偶L先生作为身故受益人。2023年9月,被保人因意外身故,L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并申请理赔。
经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查发现,L先生已于2021年与被保人离婚,故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第九条载: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现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在该案件中,保单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为L先生,也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系夫妻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L先生已经与被保险人离婚,夫妻关系不复存在,故该保单指定的受益人无效,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风险提示】
在此,泰康人寿荆州中支提醒广大消费者:
1、在投保时或投保后,应尽量指定身故受益人;
2、身故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变更受益人,避免因受益人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从而增加给付困难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