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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未缴社保离职补偿”双重保障,填补《劳动合同法》第38条实操空白。此前劳动者常因证据不足难获补偿,新规将社保缴费记录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并扩大补偿适用范围至“未足额缴纳”情形。企业社保合规成本陡增,劳务派遣、新业态用工需重构风控体系;劳动者维权路径更清晰,但需注意“被迫辞职”的主动举证要求,如书面催告记录。
【政策发布】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8月1日起施行】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8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等。(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首建“数据安全-未保-内容安全”三位一体的从重处罚框架。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危害网络运行安全”同列为顶格处罚事由,呼应《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突破50万元罚款上限。“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仍模糊,如用户画像滥用是否构成,可能诱发选择性执法。建议企业立即开展数据生命周期审计,重点整改无授权采集、未成年人模式漏洞等。
【国内热点】
【上海:骗取商场积分获利,被判一缓一】
据报道,某商场有积分抵扣停车费的活动,赵某为逃避停车费,遂用修图软件修改小票消费金额,并通过商场小程序兑换更多积分来抵扣停车费。此外,赵某使用多个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账号招揽停车费代缴业务赚取佣金。后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异常,遂报警。经审计,赵某骗取并实际抵扣购物积分400多万分,造成商场损失4万余元。普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来源:光明网、人民日报)
【国咨说】
将“篡改电子凭证+平台规则滥用”定性为新型诈骗,突破了传统财产犯罪客体理论。法院认为积分系财产性利益,4万元损失按全额认定否定了“成本扣除论”。商场需升级防伪技术,如区块链存证小票,但更应反思“高额积分换权益”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金融活动。
【国际热点】
【马来西亚:拟全面禁止电子烟】
据报道,马来西亚六州政府相继宣布8月1日起停发或更新电子烟销售许可证后,马来西亚卫生部准备全面查禁电子烟。马来西亚卫生部长表示,马来西亚目前根据《2024年公共卫生烟草产品管控法令》执行一系列控烟行动,内容包括产品注册、广告与促销禁令、销售限制及禁烟区管制。此外,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通过《2025年危险毒品修正案》,加强打击非法使用毒品和精神药物者。(来源:联合早报)
【国咨说】
采用“销售许可管制+刑事处罚”双轨制,比欧盟TPD指令更激进。禁令矛盾点在于:卫生部援引《危险毒品法》将尼古丁溶液定义为毒品前体物,但2023年刚将其从毒药名单移除。中企出口供应链面临断裂(马来西亚占全球电子烟产能15%),可寻求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救济;国内厂商需加速布局HNB(加热不燃烧)技术规避禁令。
【媒体评论】
【将“非法添加”坚决从食品中剔除】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报案例。其中,非法添加问题尤为突出。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乱象,绝非简单的“罚酒三杯”,情节严重者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在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更要强化源头治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对高风险领域,加大抽检频次和技术投入,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同时,还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吹哨人”站出来,畅通举报渠道,让违法行为在内部监督下无处遁形。(来源:新黄河客户端、澎湃新闻)
【国咨说】
从末端处罚转向“吹哨人制度+全链溯源”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新设“抽检数据AI预警系统”,并明确内部举报奖励不低于罚没款10%。食品生产企业须建立“添加剂负面清单”及替代品研发机制,餐饮企业重点管控调味料采购链路。
【学者观点】
【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应当采用竞争损害理论完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应当保护消费者是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存在竞争损害理论与消费者损害理论的激烈分歧,而所涉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此关键问题上恰恰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这不仅导致垄断规制条款的不确定性突出,包括立法目的不清晰、制度体系不稳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而且导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工不明确。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反垄断法的外部关系、反垄断法的运用难度,应当采用竞争损害理论完善反垄断法。为此,必须系统明确竞争损害的地位和标准,法律层面需完善竞争机制作为基本手段的立法表述,规章层面需厘清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执法层面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切实采用主体身份、行为模式、抗辩事由、竞争影响四要件。(来源:法学杂志202504《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路径选择及其具化》)
【国咨说】
丁教授主张以“竞争机制损害”替代“消费者福利损害”作为垄断认定核心,直击现行法“正当理由”条款滥用痛点。若采纳该理论,平台“二选一”行为只需证明排他性,无需测算价格涨幅,但需配套《垄断协议宽大指南》防止误伤创新——如限定医药专利反向支付可适用安全港规则。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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