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销售未获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 销售者需在经营场所或网店主页面公示认证信息,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履行告知义务。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拆除限速装置、拼装更改车架、更换影响安全的部件(如电机、电池组)、加装车篷车厢、改变车辆编码等。
★ 确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 登记和发放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增设服务点、推行“带牌销售”和开通网上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等多种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就近便捷办理。
★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并已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号牌继续有效,所有人可自愿换领新号牌。
★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且符合国标但未上牌的,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9月1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上牌。
★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 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如: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红灯时,在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待转区内依次等候;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等。
★ 明令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危险行为。
★ 鼓励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 规范了载人载物要求,明确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 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加大投入。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施划非机动车道,不得挤占。
★ 呼应《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强调了消防安全要求,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严禁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废旧电池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置。